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90058****66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执恢536号 |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6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372,126.56元(以上本金、利息截止日为2015年3月30日),并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宝全、陶春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所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胡宇、任红丽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甲364-2号2门等23户、产籍号为110104-15-034-000104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宝全、陶春霞、胡宇、任红丽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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