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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58****6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902民初1541号
    案号 (2019)辽0902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91240元,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2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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