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决[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0
    决定机关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