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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河滨西路125-5号(南塘琴园闻琴苑1幢113、213号)]管理的海盐县庆盛名邸小区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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