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8255****94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19226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65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日期 | 2019-0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葛市金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利息款1430363.01元、担保费900000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413169.87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财产有偿使用费以代偿利息款143036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涛、尚美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韩红召在代偿利息款707291.96元、财产有偿使用费267927.23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以代偿款70729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担保费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王亮在代偿利息款1430363.01元、财产有偿使用费413169.87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财产有偿使用费以代偿利息款143036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担保费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王焜宇在代偿利息款707291.96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267927.23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财产有偿使用费以代偿利息款70729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王五杰在代偿利息款723071.05元、财产使用费145242.64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财产有偿使用费以代偿利息款723071.0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担保费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8元,由被告长葛市金佳铝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亮、韩红召、王焜宇、尚美兰、王涛、王五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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