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宫文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74259-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商初字第228号 |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045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1-12 |
| 发布日期 | 2015-05-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华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4016433.89元。二、被告青岛华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4016433.8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宫文红、潘奇舟、林桂娟对被告青岛华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有效,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在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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