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安监行罚字〔2019〕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五)(六)(七)项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4月15日11时许,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泄漏事故。造成1名工作人员重伤、9名现场作业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经查,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煤气作业应急演练;未对储存煤气的输送管道进行安全评价;未监督、教育煤气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气作业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煤气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煤气作业人员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以及《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2 |
决定机关 | 嘉峪关市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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