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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红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QH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2549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2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皖0104民初2549号 原告: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层24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R703。 法定代表人:李柱,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合作化南路交口金域华府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QQHXA。 法定代表人:郑红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及《汽车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订金(预付款)53608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469.6元(以23256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以13428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以后均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上海大众朗逸2017款1.6L自动风尚版轿车24台,总价款2325600元;被告在收到购车预付款465120元后的4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向原告交付全部车辆。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增购12台朗逸2017款舒适版轿车12台的合同,并商定订金268560元,总价款13428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分别向被告支付预付款467520元及268560元。但至今,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车辆。此后虽经双方协商,被告仅退还货款20万元,余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汽车销售合同》; 二、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偿还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付款536080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合计576080元(支付方式为:户名,高红玲;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账号,62******848); 三、如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以576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6元,减半收取5673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合计9993元由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已由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安徽车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支付履行完毕次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本案所涉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上海筑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本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晓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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