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卫医罚〔2019〕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强本局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19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期间,对患者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时处理不当,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造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二、未及时、完整、规范地填写病历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二,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行有关处理的意见》(浙卫发[2008]252号)第三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造成一级甲等医疗责任,负主要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二,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整改不到位,在病例书写方面存在问题,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上述两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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