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放罚〔2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案绍越卫放罚〔2019〕3号被处罚人: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嵩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9年7月24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DR室工作状态指示灯未能与机房相通的门有效联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中5.7的规定,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两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