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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宝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防火门损坏,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11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4
    决定机关 绍兴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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