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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医罚﹝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宝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终结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4名未取得有效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工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即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市工商银行总部。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29200059719),缴款时务必携带并出示本决定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1
    决定机关 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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