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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2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4民初448号
    案号 (2019)豫0704执恢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龙货款118530.08元及利息(利息以1188530.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97元,由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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