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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477****1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04民初139号
    案号 (2019)豫0704执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新乡市太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及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自2017年11月21日起解除; 二、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陈堡村东南角新辉路往东200米的场地22亩及房屋11间返还原告新乡市太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三、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太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租赁费及管理人员工资(1、租赁费计算方法为:按每年110000元为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租赁场地及房屋实际返还原告新乡市太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之日止;2、管理人员工资计算方法为:按每年8000元为标准,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租赁场地及房屋实际返还原告新乡市太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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