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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2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1民初207号
    案号 (2017)豫0721执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从2014年11月11日开始到还清之日止,贷款期内利息月息千分之9.81,逾期加收百分之五十,但应扣除已付利息82301.99元) 二、新乡市宏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朱宏、郭光、贵仕清、王宏义对前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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