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803MA****WJ4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3民初287号 |
| 案号 | (2019)川1803执4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期内利息98.5万元,合计1398.5万元; 二、被告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借款结清日止的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借款结清日止的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借款结清日止的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76元,由被告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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