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45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3民初1452号 |
案号 | (2021)黑0123执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依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利(依兰)现代粮食加工园已完工程工程款1527466.02元、临建设施费800000元,及利息221109.27元(以1527466.02元和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9月18日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继续以1527466.02元和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二、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依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利(依兰)现代粮食加工园工程停工待料损失费300000元; 三、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依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利(依兰)现代粮食加工园工程材料款(河沙)189999.6元、停工期间电费32469.95元、停工后工地看管人员工资66000元(2016年9至2019年8月);四、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5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025.35元,由依兰华利公司、深圳华利公司、通河华利公司负担15948元,由南通公司负担3077.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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