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845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3030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恢1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73646.31元。二、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计算)。三、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000元。四、被告花雪生、倪萍、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花燕平、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虞敏、张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五、对于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张建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绿禾网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高速渔网机4台,拉丝机1台,热定型机1台,成卷机1台,放卷机、电气控制系统1台套,铝盘头200只,针织机刀架底座2台,针织机刀架支架2台,刀架8支,钢导轮24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对于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张建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花雪生、倪萍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南通市富新园27幢205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花雪生、倪萍、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花燕平、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虞敏、张婷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张建追偿。八、驳回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586元,由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被告张建、花雪生、倪萍、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花燕平、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虞敏、张婷共同负担22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