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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制作费用五倍的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德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