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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1770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1民初1624号
    案号 (2020)豫0721执恢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72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元、保全费3020元,由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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