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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处字〔2021〕1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自2021年4月9日开始,对外使用2号楼乘客电梯(编号D6N25868HD)供顾客乘坐至3楼观看样板房。经核实,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号楼的乘客电梯(编号D6N25868HD)检验合格有效期是2020年02月26日至2021年03月,当事人直至2021年4月9日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2021年4月12日止,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号楼的客运电梯(编号D6N25868HD)仍未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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