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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593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商初字第01939号
    案号 (2015)杭拱执民字第00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仁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胡仁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绍兴越兴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96元,由被告胡仁良负担,被告绍兴越兴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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