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瀚慕纺织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树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839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3719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9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瀚慕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已付利息10260.92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 二、被告苏州瀚慕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6600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士兴、王传英、钱树良、钮雪凤对被告苏州瀚慕纺织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1元,由被告苏州瀚慕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士兴、王传英、钱树良、钮雪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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