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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75****0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1129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43910.98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肌肤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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