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梅税一稽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你司为他人开具32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发票情况 经查,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生产经营期间,你司根据广东新供销天骏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骏公司”)的要求,分别开具了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1398238-41398240、41409684、41409686、41409690-41409693、56769351-56769354、56769360-56769363、56791139-56791141、56791145-56791147;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2389802-22389807、22389810、22389812、22389815)至天骏公司用于天骏公司冲抵进项税额,发票金额合计2269131.37元,税额合计317006.23元,价税合计2586137.60元。根据你司提供的凭证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你司开具的以上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增值税。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了此32份发票的记账联原件。 2、相关业务情况 经查,以上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货物名称有腊肉、食品、海天酱油等商品(详见具体发票),账簿记载未发现以上所涉货物的出仓单及相关货物运输情况。你司原总经理阳冬良在询问中称:天骏公司董事长吴英伟(吴英伟同时是你司的母公司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以天骏公司供应商大部分都是个体户无法提供进项发票,而你司正在关闭调整门店,进行商品库存清货无需开票为由,要求你司开具发票给天骏公司平衡税负,故阳冬良代表你司与天骏公司代表吴英伟签订《商品购销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天骏公司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每月计划向你司订购粮油米面、副食、调味品等商品。以上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你司开具给天骏公司的,故没有相关的货物出仓单和运输单据。 检查人员向你司原总经理阳冬良和财务负责人熊平云核实,虚开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经办财务人员是钟珍琴、赖群英(两人均已离职,无法联系),吴英伟提出开发票的需求后,由阳冬良安排你司财务人员与天骏公司财务人员(阳冬良对财务岗位不熟悉,说不清天骏
    行政处罚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规定,该司已就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拟不再按其虚开金额补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司未按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