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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水罚决字[2021]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决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城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全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财政局银行账号:06140955090264117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阿拉善盟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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