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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菊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29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6784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4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为止; 二、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3101202014M1000074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7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价款在34,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9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价款在34,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72,65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8,1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163.50元,由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倪后权、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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