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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菊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29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235号
    案号 (2015)松执字第04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0
    发布日期 2015-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二、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及利率计算);^~^三、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如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9幢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佳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792元,减半收取13,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96元,由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佳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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