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崂市监公行处字【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4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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