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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1****45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7966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3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卢志伟工资14817元; 二、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差旅费6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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