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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25****27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11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1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徐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常虹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3000000元,并支付常州常虹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已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等)。 二、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徐小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小敏追偿。 张丽亚对徐小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丽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小敏追偿。 三、驳回常州常虹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40元,由常州常虹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100元,由徐小敏负担37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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