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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852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4010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744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0元(此款已由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剩余诉讼费用19470元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予退还,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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