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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一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一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滨江区滨盛路4313号彩虹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彩虹农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03日09时2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彩虹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有齐全的四色垃圾收集容器,在其中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本机关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282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594号)。另经查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2021年11月03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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