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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401200624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一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杭州一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4313号彩虹农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街道滨盛路4313号彩虹农贸市场垃圾集置点设有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于2020年6月8日9时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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