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8376****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83行审65号 |
案号 | (2022)鲁0983执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鲁0983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肥城市三农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文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会敏,该局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魏鑫龙,该局行政执法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大封村。法定代表人范培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肥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崔可心等694名职工工资共计17832326.4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肥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支付所欠崔可心等694名职工工资共计17832326.40元。经审查,2021年1月25日,根据上级转办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前依法支付所欠崔可心等694名职工工资,拒不履行的,将处以罚款。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肥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职工工资2878209.40元,尚欠崔可心等570名职工工资共计495411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肥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全部履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全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尚欠崔可心等570名职工工资共计14954117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肥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即依法支付所欠崔可心等570名职工工资共计14954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健梅审判员解霞审判员吴婧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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