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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0〕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温州市工人文化宫影剧院的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3245平方米)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建设银行鹿城支行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3001628710059066666088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0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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