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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19〕02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温州市工人文化宫影剧院的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电影院,建筑面积:3425平方米)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将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9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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