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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CP5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49359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7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龙凤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43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7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龙凤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北京龙凤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634元),由北京龙凤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2元,已交纳;由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北京龙凤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温州惠宫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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