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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邳环罚决字〔202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建设;2、罚款玖仟元(0.9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0
    决定机关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