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08****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14074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3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博盈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BY20180411-1的《汽车订购合同》;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博盈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45000元及以本金4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5偿原告江苏博盈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上述义务,限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四、驳回原告江苏博盈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合计15470元,由原告江苏博盈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85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58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