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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2MA****7T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12民初124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3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兆生、侯静租金17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37.2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二、驳回原告陈兆生、侯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元,本院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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