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2MA****7T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12民初2488号 |
案号 | (2019)苏0812执4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清浦区武墩御锦源木制品厂装修款1379653.85元(以1379653.85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清浦区武墩御锦源木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账号:10280188000075108)。案件受理费18156元,减半收取9078元,由原告清浦区武墩御锦源木制品厂负担178元,被告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安开元颐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32636100117351422,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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