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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4****89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民初421号
    案号 (2022)鲁05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恢复执行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息共计101671207.6元及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550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张相忠、隋玉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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