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玉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794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52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17)浙0523执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日期 | 2017-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小平、梅其华、朱兰娣、梅家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叶森林赔偿原告方小平、梅其华、朱兰娣、梅家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447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叶森林的给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方小平、梅其华、朱兰娣、梅家莘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3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小平、梅其华、朱兰娣、梅家莘负担803元,被告叶森林负担47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担3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10540104000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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