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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67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264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剩余本金1347万元、违约金10.77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661249.81元;2019年3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4.75×1.5倍)标准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支付; 二、若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还款阶段按时偿还借款,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则有权就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应收账款、对被告蔡贤林及魏小旺抵押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正街199号房屋[武房权证蔡字第20080443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武汉麦德福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俊及徐汉玲对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626元,减半收取59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13元,由被告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麦德福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俊及徐汉玲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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