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452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民终215号 |
案号 | (2018)桂10执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已履行1761424.05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46343602.12元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向广西投资集团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9869353.03元、资金占用费7903260.14元、2017年6月3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39869353.03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该款项偿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贵良对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尚欠货款3000万元、资金占用费5946868.61元、2017年6月3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该款项偿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西投资集团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已预交),由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贵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00元(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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