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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2513.44平方米,属于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4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