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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19】3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浓度超过2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贰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洛阳市环保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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