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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平)食药监食罚〔2020〕09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款5101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平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