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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645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21民初1979号
    案号 (2022)琼9021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8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单国昌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国昌支付工程款1299643.72元及利息(利息以129964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38.51元(原告单国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单国昌已预交的17138.51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单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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